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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組織章程


93年10月修
94年11月2日修
95年5月24日修
96年2月5日修 96年5月23日修
97年2月25日修
97年11月17日修
99年3月3日修
100年2月23日修
101年2月22日修
101年12月5日修
106年5月24日修
111年3月23日修
112年7月26日修

  • 宗旨:
    依據人體研究法、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審核及監督人體研究申請案,以確保受試者之安全與人權。
  • 名稱:
    本會定名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dventist Hospital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TAHIRB。﹝以下簡稱本會﹞
  • 組織:
    1. 主任委員1人,院長任命之。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2. 委員7至21人,公開遴選由主任委員提名及聘任,除醫療科技委員外,應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應有五分之二以上為院外人士,且單一性別比須達三分之一。
    3.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4. 設置秘書一名,負責各項會務之運作。
  • 任務:
    1. 制定本院人體研究政策、規章與相關制度。
    2. 審核及監督人體研究申請案,必要時得終止已審核通過之研究案。
    3. 舉辦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
    4. 保存相關資料包括會議記錄。
  • 會議:
    1. 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定期會議,必要時可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2. 主任委員請假期間或利益迴避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3. 得邀請專家或病患團體代表等獨立諮詢人員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簽署保密協定。
    4. 委員於會議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5. 會議需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
    6. 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
    7. 審議研究案由委員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專家顧問不參與決議投票。
  • 有關人體研究之審核及評估細則,另訂之。
  • 本章程經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本章程,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