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日期98年2月23日
98年3月26日醫教會通過
100年9月19日教育委員會通過
101年6月4日教育研究委員會通過
101年10月1日教育研究委員會通過
105年12月5日教育研究委員會通過
109年10月8日醫事教學工作小組通過
一、 目的:為使本院各科部主治醫師及各科部醫事人員,對本院醫學教育改革之方向及內容凝聚共識,熟悉教學方法,藉以提升教學成效與教育品質,特定本辦法。
二、 對象:依據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規範。
三、 培訓課程範圍:
四、 初次資格認定:需於二年內修習教師培育中心認定之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時數18小時以上,需含師培課程10小時及8小時一般醫學基本能力課程。
五、 資格續發規定:依本辦法核定之臨床教師,需於二年至少修足18小時,包含10小時師培課程(平均每年至少4小時)及8小時一般醫學基本能力課程,始得續發臨床教師資格。
六、 資深教師資格認定:凡於本院及他院(區域教學醫院以上)年資滿10年以上,符合規定者即可提出申請。
七、 凡具本中心所頒發期滿證書者,每年得依其教學時數申請教學貢獻積分,作為年度個人考核之特殊貢獻評分參考。
將提供院方作為施行教學相關獎勵、補助費用優先支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