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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醫事組臨床指導教師之資料,可於醫策會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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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培育中心臨床教師資格認定辦法


制定日期98年2月23日
98年3月26日醫教會通過
100年9月19日教育委員會通過
101年6月4日教育研究委員會通過
101年10月1日教育研究委員會通過
105年12月5日教育研究委員會通過
109年10月8日醫事教學工作小組通過


一、 目的:為使本院各科部主治醫師及各科部醫事人員,對本院醫學教育改革之方向及內容凝聚共識,熟悉教學方法,藉以提升教學成效與教育品質,特定本辦法。

二、 對象:依據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規範。

  1. 醫師:依PGY 訓練計畫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2. 牙醫師:應具教學醫院兩年以上牙科專任主治醫師經驗或符合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3. 其他醫事人員:符合教學醫院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規定。

三、 培訓課程範圍:

  1. 師培課程為: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溝通及輔導、創新教學導入、教師教學經驗分享或其他提升教學能力相關課程。
  2. 一般醫學基本能力課程為: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管制、實證醫學、病歷寫作。
  3. 接受醫策會認可之培訓機構辦理相關師培課程,學分經教師培育中心審查後即可認列。

四、 初次資格認定:需於二年內修習教師培育中心認定之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時數18小時以上,需含師培課程10小時及8小時一般醫學基本能力課程。

  1. 申請方式:應檢附申請表及臨床教師培訓紀錄,由單位內教學負責人統一彙整,並作初步審核後於每年9月底前送至教師培育中心審核。
  2. 證書效期為2年。

五、 資格續發規定:依本辦法核定之臨床教師,需於二年至少修足18小時,包含10小時師培課程(平均每年至少4小時)及8小時一般醫學基本能力課程,始得續發臨床教師資格。

  1. 申請方式:證書效期期滿前,單位教學負責人將師資培訓紀錄送至教師培育中心審查,通過審核之教師由教師培育中心核發證書。
  2. 課程時數認定為續發申請日往前二年內有效。
  3. 證書效期為2年。

六、 資深教師資格認定:凡於本院及他院(區域教學醫院以上)年資滿10年以上,符合規定者即可提出申請。

  1. 資深教師需每年必修「教學能力提升之課程」之進階課程4學分,始得續認定資深教師資格。
  2. 資深教師未符合第1項之規定,但完成18小時之教學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則改為臨床教師。

七、 凡具本中心所頒發期滿證書者,每年得依其教學時數申請教學貢獻積分,作為年度個人考核之特殊貢獻評分參考。

將提供院方作為施行教學相關獎勵、補助費用優先支領對象。